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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透支是什么意思(有关信用卡透支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29 07:16:41    


曾有一起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案件,被告人就是担心过年期间人情来往费用太多,资金一时周转不开,就提前办理了多张信用卡。过年期间潇洒的透支消费后,到了还款期无力偿还,经银行多次催款仍不还款,结果被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
那么,信用卡透支怎样才会转变成信用卡诈骗罪呢?

首先,我们来看什么叫信用卡诈骗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196条之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(一)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;

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

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

(四)恶意透支的。

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

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那么,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?如果是“使用伪造”、“使用作废”、“冒用他人”这三种情况,达到5000元,就够得上立案标准。如果是“恶意透支”,则要达到10000元。 因此,如果透支后,银行打电话过来告诉你透支已达10000元时,小伙伴们就要注意了。

当然,也不是说透支达到10000元,银行一打电话过来让你还钱,你还不上就是恶意透支,就会被提起公诉。所谓“恶意透支”,除了《刑法》第196条有解释外,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印发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的通知的第54条有进一步的解释,即“恶意透支”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。

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,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那么如何来认定“非法占有为目的”就是关键。在一般的审判实践中,如果认定被告人在透支时是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大量透支的,就可以认定为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。

信用卡透支引发的问题其实是比较复杂的,信用卡诈骗罪包含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,这里只是其中一个方面,鉴于篇幅原因就不展开讲述了。最后,提醒各位小伙伴,合理消费,理性支出。